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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中权、王兆财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财,王中权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兆财,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中权,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暂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权、王兆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在担任材料员期间,因购买施工材料时未索要发票,为报账冲抵经营成本,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销货单位为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71559元。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此发票为假发票,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人民币16647.35元。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于2015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知错悔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在担任材料员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购买销货单位为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71559元。经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鉴定,此发票为假发票,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人民币16647.35元。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于2015年1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的李某某、田某某等虚开发票案,其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于2012年开始虚假注册成立公司,在没有发生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收取3%-7%的税金对外虚开劳务费、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等普通发票,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王兆财、王中权在没有发生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571559元。2015年11月8日,涉嫌虚开发票的犯罪嫌疑人王兆财、王中权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证据二、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购买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销货单位: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附明细,开票日期:2014年12月8日,发票号码:00328537,金额:571559元。证据三、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记账凭证共计62册。证据四、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记账凭证共计55册。证据五、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证据六、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5)年第4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兆财、王中权担任材料员时,该公司承建了哈东站一货场的改造工程,王兆财、王中权负责购买电焊条、不锈钢管等材料,因购买材料时未取得发票,年底公司急需发票入账,王兆财、王中权就从个人手中购买了开票方为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为571559元,此发票为假发票,此发票已入账,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增值税16647.35元。证据七、被告人王兆财的供述与辩解:他是2014年4月份左右作材料员,负责购买工程用的材料。2014年末购买的电焊条、不锈钢管等材料,材料费大约57万多元。因为买的材料不是一天购买且是零散购买,有的小五金店也开不了发票,所以一直就没有开发票。年底公司着急需要发票入账,他就和王中权商量通过代开发票的小广告买一张发票,他就打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对方说可以开,按票面金额的4%收取税金,他就把开票单位、货物数量、金额等内容短信告诉对方。过了两天,对方告诉他发票开好了,并通过快递邮到他干活的货场,对方给了他一个建设银行的账号,他和王中权一起去给对方汇了23000元钱,发票拿到后他就把发票交给王有政了。2014年12月转账第34册自第13号至14号记账凭证里的这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他找人代开的。发票内容为,销货单位: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附明细,开票日期:2014年12月8日,发票号码:00328537,金额:571559元。与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发票中的材料在施工中都实际购买过,金额和数量都一致。证据八、被告人王中权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4月份左右作材料员,负责购买工程用的材料。2014年12月,他和王兆财主要负责购买材料,当时购买的电焊条、不锈钢管等材料,材料费大约57万多元。因为买的材料不是一天购买且是零散购买,所以没有及时开发票。年底公司着急需要发票入账,他就和王兆财商量通过代开发票的小广告买一张发票,王兆财打电话联系的,他把购买材料的明细等内容短信告诉了对方。过了两天,对方通过快递把发票邮给了他们,对方给了他一个建设银行的账号,他和王兆财一起去给对方汇了23000元钱,发票拿到后他们就把发票交给王有政了。2014年12月转账第34册自第13号至14号记账凭证里的这张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他找人代开的。发票内容为,销货单位: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材料款附明细,开票日期:2014年12月8日,发票号码:00328537,金额:571559元。与黑龙江力腾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业务往来,发票中的材料在施工中都实际购买过,金额和数量都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主动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兆财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中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王兆财、王中权税款人民币16647.35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赫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