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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丁巧荣、王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巧荣,王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541-1号申请执行人丁巧荣,男,1960年7月29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王云青,男,1965年4月11日生,现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巧荣与被执行人王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协议约定的首期付款50000元,本案余款尚在履行期间。故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5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