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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6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德俊与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俊,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6128号原告高德俊,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国贵,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刘俊儒,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晓立,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邱洪瞻,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高德俊诉被告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德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德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周付文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