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运诉被告范小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运,范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592号原告李长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正宁县山河镇移凤行政村。身份证号:6228251963********。被告范小刚,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正宁县湫头镇新庄子村南畔组。身份证号:6228251979********。本院受理原告李长运诉被告范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长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长运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来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