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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单志花、李丕德与周瑞英、李函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志花,李丕德,周瑞英,李函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单志花,女,194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丕德,男,193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瑞英,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函翰,女,199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志花、李丕德与被执行人周瑞英、李函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1044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133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执行案款2133元,本院遂将该笔案款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还。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第6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