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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文杰与戴诗通、宋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杰,戴诗通,宋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170号原告文杰,被告戴诗通,被告宋秋红,原告文杰诉被告戴诗通、宋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杰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文杰负担。审 判 长  伍文帅审 判 员  廖汉真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仁宾员陆仁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