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文杰与戴诗通、宋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杰,戴诗通,宋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170号原告文杰,被告戴诗通,被告宋秋红,原告文杰诉被告戴诗通、宋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杰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文杰负担。审 判 长 伍文帅审 判 员 廖汉真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仁宾员陆仁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