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伟新与被申请执行人谷锐峰、白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伟新,谷锐峰,白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段伟新,男,汉族,1969年4月5日生,工人,被申请执行人:谷锐峰,男,汉族,1966年9月1日生,工人,被申请执行人:白少华,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工人,申请人段伟新与被申请执行人谷锐峰、白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谷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段伟新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白少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段伟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且被申请执行谷锐峰的工资收入已被法院扣留。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已扣留被执行人白少华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