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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迪燕、江维海等与项凤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迪燕,江维海,江维洋,江雯霞,江迪英,吴旻,吴江,江彩燕,项凤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401号原告江迪燕。原告江维海。原告江维洋。原告江雯霞。原告江迪英。原告吴旻。原告吴江。原告江彩燕。上列八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凤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迪燕、江维海、江维洋、江雯霞、江迪英、吴旻、吴江、江彩燕与被告项凤池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