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7、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0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67、968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细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梅娜,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晓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健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网乐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13890元,二案共计2778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1389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