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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阴县人民法院与刘守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汤执字第321号被执行人刘守业。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汤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以被执行人刘守业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中的罚金3000元,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守业至今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中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守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6217994960007971192账户上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