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汤阴县人民法院与刘守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汤执字第321号被执行人刘守业。本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汤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以被执行人刘守业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中的罚金3000元,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守业至今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中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守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6217994960007971192账户上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武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