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4号地下一层F112室。法定代表人袁虹,总经理。被执行人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7号2号楼1层105室。法定代表人张永舵,董事长。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8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一百七十四万二千九百一十五元三角;二、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十五万九千零四十八元二角九分;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七百三十元,由被告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九百四十七元。权利人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8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自愿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8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2015丰民商初字第8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