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汪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560,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7X,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75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在中国银行珠海新青支行账号的人民币存款10558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腾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