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2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锋与张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233-1号申请执行人:陈锋,男,汉族,住址: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被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住址: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玉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