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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2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锋与张春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锋,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233-1号申请执行人:陈锋,男,汉族,住址: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被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住址: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玉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