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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伦美与杜涛、胡德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伦美,杜涛,胡德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808号原告黄伦美,男,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黄登,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涛,男,生于1969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胡德强,男,生于1979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伦美与被告杜涛、胡德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伦美在2016年4月15日的庭审中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涛、胡德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伦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黄伦美负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