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伦美与杜涛、胡德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伦美,杜涛,胡德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808号原告黄伦美,男,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黄登,古蔺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涛,男,生于1969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胡德强,男,生于1979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伦美与被告杜涛、胡德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伦美在2016年4月15日的庭审中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涛、胡德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伦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伦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黄伦美负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