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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韩惠蓉与范建兵、罗俊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惠蓉,范建兵,罗俊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546号原告韩惠蓉,女,199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刚,山西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兵,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罗俊义,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范建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2号1幢7层。负责人张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琦,女,该公司员工,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12号1幢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惠蓉与被告范建兵、罗俊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惠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惠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惠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韩惠蓉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