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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南文平申请执行许孝琴、沈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南文平,女,1966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许孝琴,女,1968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沈德金,1966年9月23日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文平与许孝琴、沈德金许孝琴、沈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孝琴、沈德金未按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937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南文平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