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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58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