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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光义与张坤、赵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光义,张坤,赵红艳,山东寿光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张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王光义。原审被告张坤。原审被告赵红艳。原审被告山东寿光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民,经理。原审被告张洪民。原审原告王光义与原审被告张坤、赵红艳、山东寿光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张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寿民初字第38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尹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