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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14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刚、施俊山、姚月英、邢廷库、刘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刚,施俊山,姚月英,邢廷库,刘彦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1426民初242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施刚,男,回族,1984年10月17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施俊山,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姚月英,女,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邢廷库,男,汉族,1979年4月2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刘彦涛,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施刚、施俊山、姚月英、邢廷库、刘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