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素云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张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330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素云,女,1963年10月20日生。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大兴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张素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石民(知)初字第10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素云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素云给付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89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素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素云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石民(知)初字第1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