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良波,于法奇,杨焕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良波,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于法奇,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杨焕敏,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96156.86元及利息和诉讼费,被执行人郭良波等现已自动履行借款本金296156.86元及利息56756.01元后,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