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进益与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益,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1473号原告王进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黄飞飞、汪国栋,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096137-5。负责人方汉龙,该酒店投资人。原告王进益与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玉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益的委托代理人黄飞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蔬菜和海蜇,之后后一直未能支付相应货款,根据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3日,2015年11月24日确认的六份付款审批单(前述审批单上有任职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总经理职务的魏献清及会计张玲签字予以确认,另有法定代表人方汉龙签名审批确认)显示,截止至2015年11月14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蔬菜款及海蜇款381468元。因被告承诺要向原告先支付5万元,故原告起诉时在被告的欠款金额中扣除5万元,但被告最终反悔不支付5万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蔬菜款及海蜇款共计381468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至11月陆续向原告购买蔬菜、海蜇,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8月13日、10月10日、11月3日、11月24日(两次)向原告出具付款审批表计六份,金额合计381468元,付款审批表上载明的收款人为原告,付款依据分别为6月至11月14日蔬菜、海蜇款,被告的会计及总经理分别在六份付款审批表上签署姓名。因被告未能支付相应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审批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蔬菜、海蜇等,尚欠原告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14日间的货款381468元,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的付款审批表为证,足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尚欠货款381468元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其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可予支持。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进益支付货款381468元,并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由被告泉州丰泽城市花园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俊高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