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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赵旖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赵旖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负责人张北阳,行长。被告赵旖旎,女,1986年06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赵旖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