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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银健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银健,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61号申请人李银健,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生。被申请人王彬,男,1977年1月2日生。申请人李银健与被申请人王彬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彬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张改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0号楼1单元1层101(房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6010092﹡﹡号)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彬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改霞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10号楼1单元1层101(房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6010092﹡﹡号)的房产一套。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