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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道布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道布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57号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职务:理事长,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道布丹,男,64岁,蒙族,个体,现内蒙古通辽市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道布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图拉古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