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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复7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龙,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风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相福,男,1945年4月3日生,汉族,经理,住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街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龙,系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执行复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其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其执行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贵金审判员  李世昆审判员  孙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凌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