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储文卫与吴章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文卫,吴章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713号原告:储文卫。被告:吴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文卫与被告吴章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文卫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储文卫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章良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储文卫撤回对被告吴章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储文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