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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键与胡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键,胡金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571号之一原告黄键。被告胡金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键与被告胡金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键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