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211民初440号原告温某,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法定代理人温某某(系原告父亲),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汉族,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学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开办的童乐幼儿园上学,2015年11月24日,温某在幼儿园上卫生间时,因跑步不慎摔倒磕到墙角上,头部撞伤。后幼儿园负责人王某某及温某母亲将温某送到大同市三医院整形美容科进行缝合处理,医药费4453元及头部核磁795元由被告支付。7天后拆线,拆线花费220元,并为原告购买去疤药370元均由被告支付。现温某手术后对疤痕仍需处理,另需费用2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2000元。被告王某某同意赔偿原告温某医药费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某自愿于本协议签字之日给付原告温某后续医药费2000元;二、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双方别无其他纠缠。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学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燕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