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桂英与陈章清、谢晓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英,陈章清,谢晓丽,谢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民初157号原告谢桂英,居民。被告陈章清,农民。被告谢晓丽,农民。被告谢金波,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桂英诉被告陈章清、谢晓丽、谢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诗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章清、谢晓丽、谢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桂英诉称,被告陈章清、谢晓丽夫妇和担保人谢金波2013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做铝合金,当时约定利息按3%计算,还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2013年9月2日被告陈章清、谢晓丽和担保人谢金波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交店租,当时约定利息按3%��算,还款时间为一年,担保人谢金波亲手在借条上签字,如陈章清、谢晓丽夫妻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由担保人谢金波承担责任。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欠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补充诉讼请求,被告陈章清向其借款19100元没有书写借条也要求其一并归还。被告陈章清、谢晓丽、谢金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章清、谢晓丽以资金周转为由,口头约定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18日,被告陈章清、谢晓丽写了一张45000元的借条和一张“本人陈章清向谢桂英转借人民币利息以3%计算,每次按季度交利息”的字据给原告。该借条中,被告谢金波作为担保��写有“本人以不付利息所有钱一切以担保人承担”的承诺。之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日、5月15日、5月20日、5月24日、7月20日、8月15日、8月30日通过广东农村信用社农业商业银行支付被告陈章清人民币13000元、6100元、1400元、2900元、4950元、16200元、5500元。2013年9月2日,被告陈章清、谢晓丽又写了一张3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同时被告陈章清还向原告写了一张“本人所向谢桂英借的款项以本人陈章清的车辆(福克斯)粤M.Qk997作为抵押。”的承诺协议书。原告即于2013年9月2日、9月3日、9月17日通过广东农村信用社农业商业银行支付被告陈章清人民币3150元、34700元、6200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陈章清于2016年2月5日付了一个月利息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两张、广东农村信用社农业商业银行客户转账回���10张、承诺字据两张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章清、谢晓丽写有借条及其他字据二张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章清、谢晓丽借款后未按约定按季给付原告利息,构成违约。双方约定月息按3%计算的约定,现原告诉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金波在一张45000元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其对该款项的本息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要求被告陈章清归还另外一笔借款19100元,由于没有借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章清、谢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桂英2013年4月18日的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3年5月19日起算至款清日止)。被告谢金波对备案共陈章清、谢晓丽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二、被告陈章清、谢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桂英2013年9月2日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3年10月2日起算至款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陈章清、谢晓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谢诗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