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海英络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英络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英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3楼313室。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12号法定代表人朱喜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明,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英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396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材料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2年6月16日,材料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材料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物流公司拖欠自2015年3月1日起的租金至今。因此,材料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材料公司、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等。一审法院向物流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物流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物流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物流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也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物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物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物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据此,物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材料公司对于物流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材料公司系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解除材料公司、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英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