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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陈小妹,陈漫远,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陈漫远,陈小妹,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负责人叶志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日辉、周俊健,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漫远,男。被执行人陈小妹。被执行人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漫远。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申请执行陈漫远、陈小妹、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漫远应偿还借款本金2841977.54元、利息40430、罚息18096.77元,合共借款本息2900504.31元(暂计至2015年3月2日)以及从2015年3月3日起的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841977.54元为基数,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30004元由陈漫远承担;被执行人陈小妹、开平市康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陈漫远的借款本息及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其财产已在另案整体查封处理中,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由于拖欠多人款项,其财产已在另案整体查封处理中,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4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