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辛武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辛武,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563号原告周辛武。被告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辛武诉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辛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辛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辛武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周辛武承担。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德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