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建秋与刘应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房初55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58号原告:赵建秋,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告:刘应春,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赵建秋与被告刘应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秋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建秋负担。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