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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建秋与刘应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房初55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558号原告:赵建秋,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告:刘应春,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赵建秋与被告刘应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建秋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建秋负担。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