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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巍科与宁波博洋通汇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巍科,宁波博洋通汇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663号原告:陈巍科。被告:宁波博洋通汇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云华。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巍科与被告宁波博洋通汇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经查明被告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海曙科创大厦23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