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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妮娜与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姚红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娜,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姚红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38号原告张妮娜。被告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红斌。委托代理人付昌、贾肖,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妮娜诉被告西安强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姚红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妮娜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张妮娜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朱建宏人民陪审员  薛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