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叶英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英,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叶英被执行人徐亮申请执行人叶英与被执行人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16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徐良配偶廖丹所有的浙A×××××号别克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73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受偿人民币12644.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4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