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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方友群与福清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友群,福清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736号原告方友群,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吴志成、魏杨平,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福清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计生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陈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友群与被告福清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友群于2016年4月15日以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友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友群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林远程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