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抗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吕泽贤与宫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泽贤,宫海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39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泽贤,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宫海英,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吕泽贤与被申诉人宫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齐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吕泽贤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6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