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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象恩与林翔龙、林洛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象恩,林翔龙,林洛伊,徐锦,林永平,林毅龙,戴柳美,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宁泰商务酒店,上海龙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93号原告陈象恩,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0016。委托代理人叶鹏程,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靖琪。被告林翔龙,男,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林洛伊,女,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身份证号:×××0024。被告徐锦,女,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身份证号:×××0449。被告林永平,男,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身份证号:×××4031。被告林毅龙,男,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身份证号:×××0811。被告戴柳美,女,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身份证号:×××5324。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乳源县。法定代表人林翔龙,职务总经理。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宁泰商务酒店。地址:乳源县。法定代表人林翔龙,职务总经理。被告上海龙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戴文飞,职务总经理。上述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宣,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童佳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象恩诉被告林翔龙、林洛伊、徐绵、林永平、林毅龙、戴柳美、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碧湖贸易有限公司宁泰商务酒店、上海龙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准许原告缓至第一次开庭前交清,逾期不交清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星辉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人民陪审员  赖淑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