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630号原告龙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及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2年2月20日在角弓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玉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后我与被告感情不和,常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无故殴打我。2012年被告外出打工就再���回来,也一直未与我联系。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判令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依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2月20日在角弓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王玉强,婚生子王玉强出生后一直由原告龙某某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3月,被告外出后一直未归。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王玉强由其抚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子王玉强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角弓镇高坪村村委会证明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婚后不久,被告于2012年3月离家出走未归,也未与原告联系,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王玉强的抚养权,因王玉强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本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玉强由原告龙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龙某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社红人民陪审员 坚海鹏人民陪审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