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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振海与王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海,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海,男,汉,1950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人郭振海与王艳不当得利及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再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振海房租费39910元,案件受理费1961元)。被执行人王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郭振海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执行自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房租费4830元及申请人一审、二审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12元,执行费为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59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