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振海与王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海,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海,男,汉,1950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人郭振海与王艳不当得利及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再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振海房租费39910元,案件受理费1961元)。被执行人王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郭振海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执行自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房租费4830元及申请人一审、二审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12元,执行费为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59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