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孙某甲,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孙某,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初,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同年11月由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半年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甚至被告更加变本加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8月5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5月17日生一女孩孙某乙,孙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莱州市虎头崖镇东宋村红花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初期感情亦可。2014年10月,原告孙某甲起诉被告孙某要求离婚,诉称:2009年后孙某外出从事海员工作,回家后对孙某甲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1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孙某甲就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孙某不但不去叫回孙某甲,还发短信、电话骚扰孙某甲生活,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孙某书面辩称,孙某甲提出离婚本人已知详情,本人目前在台湾工作且有劳动合同在前而无法违约,无法回去应诉,只能以书面形式来代表我对离婚的一切回答:我与孙某甲共同生活期间确实有不少小矛盾和��过节,但我一直养着她,没打她没骂她,没缺她钱花没缺过她吃,我们有矛盾,我认为我没错,所以我不去叫她。我们过日子共同财产基本没有,只有一台冰箱、一辆全新电动自行车,目前我没有积蓄,还欠别人钱。关于孙某甲说我经常打电话骚扰,这个我承认有过,是因为孙某甲不让孩子与我通电话,致使我经常因为此而短暂失去理智从而曾说了一些不中听的话。对于离婚是否,我的回答很简单:不同意离婚。本人合同到期时间是2015年7月到8月之间,法庭可以根据实情把此案押后审理。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2015年3月,被告孙某起诉原告孙某甲要求离婚,孙某诉称:2009年孙某从事船员工作开始为了生活努力打拼,而孙某甲最大的也是唯一家庭任务就是看好孩子,即便是这样,孙某甲依然对孙某以及孙某的所有家庭成员意见颇大且在邻里兄嫂之间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四邻不招。其父参与偏袒之心太大,过度参与我们的生活,也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孙某又是顾家男人,虽然有时身隔千里,依然尽力想知道家中情况,孙某甲的种种作为使孙某工作无法安心,却又无法放弃工作。孙某甲所提回娘家孙某不叫,孙某认为与首次答辩一样,家为共同家,孙某在婚后对孙某甲无一次打骂或者缺吃少穿少花现象,婚后孙某甲唯一的家庭任务就是看好孩子,再无其他。而孙某则为生活努力打拼,既是家庭琐事争吵怎可说回娘家就回娘家,且回娘家还等着叫,孙某一直认为这是孙某甲故意挑起事端制造理由!孙某认为孙某甲深深伤到其心,且感觉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孙某以搜集孙某甲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为由���请撤诉,孙某还称,婚后我没干船员前感情挺好,我干了船员后感情一年不如一年,我们从2013年开始分居,她不让我在一头睡觉,我在海上期间她去看过我,我们有过夫妻生活。孙某甲表示婚后感情从孙某干船员后就不好了,从2013年开始分居,从2012年时侯我们感情就不好,我们经常吵架,洗衣服,赶集也吵架。后原告孙某书面申请撤诉,2015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2015年7月,原告孙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原告孙某甲主张,2014年11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来,原、被告情况依旧,甚至被告更加变本加厉,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审理中,原告提交了短信照片一张,证明1、2013年9月20日下午,被告孙某给原告发短信,内容是“孙某甲啊!我���的这么坏你还不赶紧离婚吗?我真是累了,要坏到什么样你才能主动和我离啊!”;2、2013年9月21日下午,被告孙某给原告发短信,内容是“我现在有时间了,今天下午我到莱州,找个网吧,好好说说你我的事,争取让你和我都在莱州出名”。审理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被告总是换手机号,从2015年4月开始原告就联系不上被告了,被告也没给原告打过电话,被告原来的手机号也打不通了。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并称自己在莱州市神堂宏祥上班,月收入2000元,被告是船员,家是莱州市郭家店镇院庄村,前几年月收入4800元,现在多少不清楚,很久没联络了。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以上事实,还有(2014)莱州郭民初字第198号���事判决书、(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61号案卷材料复印件,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9年被告孙某干船员后感情不睦,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包容。2014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被告于2015年3月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原、被告均对对方不满,对婚姻生活失望,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现原告再次起诉坚持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到孩子的生活习惯、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孩子为宜,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孙某乙由原告孙某甲抚养,被告孙某自2016年5月1日起每月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500元,款限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付清当期应付款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50元,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0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50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华珍人民陪审员 李希顺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田田-4--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