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培珍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4行初13号原告张培珍,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段少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工作人员。2016年3月15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培珍与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培珍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培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培珍负担。审判长  秦武山审判员  王建亮审判员  李 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