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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国武与牛利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武,牛利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432号原告黄国武。被告牛利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27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武诉被告牛利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国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国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国武负担。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