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骆弟兵罚金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762号移交执行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骆弟兵,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集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骆弟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骆弟兵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