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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福莱特电子材料厂、程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福莱特电子材料厂,程云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112号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颜巷村1幢。法定代表人何士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伟明。被告常熟市福莱特电子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尚湖镇鸳鸯桥村工业区东方路。投资人程云福,厂长。被告程云福。委托代理人卢迪,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福莱特电子材料厂、程云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姜壮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壮志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人民陪审员  蔡峰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