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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78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倩、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