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78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倩、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