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杨伊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伊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636号原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肜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仲连,该公司法规部经理助理。被告杨伊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伊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伊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正在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伊琳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伊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为922元,由原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