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颜平与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平,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颜平,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上敏,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290号。法定代表人廖汝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颜平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作出(2015)防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由其他案件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聪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青青 微信公众号“”